關於開展2013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核)工作的通知
根據上海市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中“每學年要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審查認定(復核)”的規定,現開展2012-2013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復核工作,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定(復核)對象
1🦸🏼、首次提交符合要求的《認定申請表》大一學生𓀏;
2、已通過學校2012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現提交2013年度《認定申請表》及《收入證明》相關材料💇🏼♂️,進行2012-2013學年認定。
註意點:必須提交的材料有2013年度《認定申請表》和收入證明、戶籍證明。
收入證明:家庭成員(本人除外)必須提供其經濟收入證明,相關要求如下:
1)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開具(收入證明必須采用我校的統一格式)🌋🔗。若近1年內(日期以提交困難認定申請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單位工作,必須開具在每個單位工作時的收入證明⛰。
2)打工人員:由打工單位開具。若近1年內(日期以提交困難認定申請之日起推算)在2家以上(含2家)不同的單位工作,必須開具在每個單位打工時的收入證明。
3)退休人員:必須提供退休工資卡(包括封面和全部內頁,不可缺頁)的復印件,且必須有最近1個月(日期以提交困難認定申請之日起推算)的工資記錄。若退休後繼續工作的↖️🏃🏻➡️,還必須由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開具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必須采用我校的統一格式)。
4)失業人員:由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就業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
5)協保、買斷人員👮♂️:勞動關系在街道鄉鎮的,由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就業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並出具相關協議的復印件;勞動關系在原單位的,由原單位出具就業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並出具相關協議的復印件。勞動手冊原件及復印件不能代替所在街道鄉鎮的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情況及收入情況的證明,也不能代替協保、買斷工齡的協議書復印件。
6)個體戶🤸🏽♂️:由工商部門出具就業情況及收入情況證明♏️。
7)務農家庭:由村委會和民政部門出具家庭具體務農情況證明👒😎,包括種植或養殖作物、農產品的種類🧝♂️、規模及收入情況等(務農家庭收入證明必須采用我校的統一格式)。
戶籍證明:家庭所有成員(包括學生本人)必須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屬於集體戶口的家庭成員必須提供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提交申請時必須在有效期內)⚡️。
二、時間安排
1🥷🏽、第一階段:恒达做好認定工作相關信息的發布👨🦱,政策解釋🙋,完成《認定申請表》和《收入證明》發放🌧,確保學生有效獲得此信息;
2🧩、第二階段:學生填寫《認定申請表》,至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簽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並提供家庭成員(本人除外)經濟收入證明🧝🏼;同時需登陸“學工工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清(http://xgxt.sues.edu.cn/xgxt)🚣🏻🏮;
4、第四階段: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復核),最新名單報學生處⭐️。
以上工作作請於2013年3月14日之前完成🏸。
三🤳🏻、註意事項
1、《認定申請表》中的“家庭經濟狀況”必須由申請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簽章後方有效🏋🏻♂️,父母單位的證明和其他困難證明可作為輔助材料一並提交恒达🦸🏼♂️;
2、《認定申請表》中的民政部門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信息需填寫完整📹,以利於後期復核🚤🥬,空白或信息不全的視為廢表;
3💗、恒达學生事務專職輔導員負責培訓、協調本恒达的認定工作;
4♐️、《認定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恒达留存。
5❎、在認定表中家庭有特殊情況也需附材料🏄🏽♀️:
(1)殘疾證明🐑:家庭成員中若有殘疾人員的,必須出具殘疾人員的殘疾證復印件🙎🏽♂️。
(2)病歷證明:家庭成員中若有大病患者的,必須出具病歷卡復印件及近三個月(日期從提交認定申請的當日開始推算)的醫藥費清單。
(3)離異證明🐪:離異家庭學生,必須提供父母離婚證復印件及離婚協議書復印件。
(4)亡故證明🤷🏻:父母一方或雙方亡故的🫥,必須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證明(若戶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則不需要另行開具亡故證明,若戶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則必須由公安機關另行出具亡故證明)🪳。
(5)失蹤證明🧑🏽🏭:家庭成員中若有失蹤人員的,必須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
(6)收養證明:已辦理正式收養手續的須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養證復印件,未辦理正式收養手續的須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養證明。
(7)烈士及優撫子女證明:烈士子女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復印件和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優撫子女須提供軍人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所屬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含師旅級)提供的相關證明🧔🏼♀️。
★ 關於家庭成員的特別說明🏸:
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學生本人、學生的親兄弟姐妹及學生的父母。
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學生本人及父母,只需提供父母的相應證明材料;
如果家庭成員中還包含有學生本人的兄弟姐妹,需提供兄弟姐妹的相應證明材料,若兄弟姐妹已婚的,還需提供其配偶的相應證明材料(兄弟姐妹結婚後已經分家的可不算入家庭成員)。
學生處
2012年12月18日